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卫滨民诉前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义喜与杨铁梅诉前保全申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义喜,杨铁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诉前保字第31号申请人赵义喜,男。被申请人杨铁梅,女。申请人赵义喜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铁梅所有的豫GCG1**号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铁梅所有的豫GCG1**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牛记成审 判 员  宋秀玲代理审判员  高晨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子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