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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督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鲍家信用社与郭长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鲍家信用社,郭长春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督字第370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鲍家信用社,地址:农安县前岗乡鲍家街道。法定代表人胡海涛,主任。被申请人:郭长春,现住农安县。本院受理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鲍家信用社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5月19日发出(2015)农民督字第37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郭长春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被申请人郭长春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4月13日(2015)农民督字第37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鲍家信用社承担。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