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和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杨某,女,197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盐湖区海天花园9号楼C单元701室。被告:和某某,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盐湖区海天花园9号楼C单元7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杨某于2015年5月11日以与被告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梁民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晓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