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6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徐×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6915号原告徐×,男,1951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王×,女,1960年5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2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盛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