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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吴天万与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天万,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280号原告吴天万,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北区。被告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4687-7。法定代表人曾梅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天万与被告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天万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天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天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天万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