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98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宏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哲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