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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何某危险驾驶罪1360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36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出生地某市某区,户籍地为某市某区。因本案于2015年4月7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1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亚、郭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7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酒后驾驶粤A×××××号牌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某路路段,被交警人员查获。经提取何某的静脉血进行检验,在其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48.4mg/100ml。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忽视交通安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认为,被告人何某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7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酒后驾驶粤A×××××号牌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某路路段,被交警人员查获。经提取何某的静脉血进行检验,在其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48.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何某的供述,检验报告书,现场照片,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忽视交通安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何某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何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何某暂扣于本院的人民币四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江 昊人民陪审员  陈妙燕人民陪审员  陈秀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