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法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新兰诉被告开封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兰,开封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法民初字第384号原告李新兰,女,回族,1960年1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开封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五福路。法定代表人秦保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瑞,该公司项目开发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东艳,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兰诉被告开封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兰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李新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封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新兰承担。审判员  司文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