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485号原告汤某某,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委托代理人李卫北,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某某,曾用名石华华,女,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文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