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冰与诸志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冰,诸志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1653号申请执行人:刘冰,女,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诸志泉,男,1976年.0010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刘冰与被执行人诸志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甬余马商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33797,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诸志泉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内只有存款602元,本院已冻结,且被执行人诸志泉在本院有10个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诸志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16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罗洋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