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松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圳远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分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圳远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松民初字第351号原告深圳市金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办松白路华发路段家安居104、105。法定代表人周清照。委托代理人徐娅琪,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圳远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浦围第二工业区第10栋。法定代表人尹春华。原告深圳市金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圳远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分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尚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廖芳瑶(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