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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劳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运杰与王丽娟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劳初字第24号原告:李运杰,男。委托代理人:王红兵,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丽娟,女。被告:贾相甫,男。被告:河南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丙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杰诉被告王丽娟、贾相甫、河南中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运杰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运杰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运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9元,减半收取199.5元,由原告李运杰承担。审判员  薛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