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忠法民初字第03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谢万群,杨家勇与胡绍林,陈淑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万群,杨家勇,胡绍林,陈淑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忠法民初字第03650号原告谢万群,女,生于1981年10月22日,汉族。原告杨家勇,男,生于1981年2月2日,汉族。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花,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胡绍林,男,生于1963年9月14日,汉族。被告陈淑芳,女,生于1967年7月1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胡波(二被告之子),生于1988年10月14日,汉族。原告谢万群、杨家勇与被告胡绍林、陈淑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文杰独任审理,并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万群、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花、被告陈淑芳、被告委托代理人胡波到庭参加了诉讼。因原告申请进行鉴定,本案中止诉讼,后因被告已经修复了厕所渗漏,已无鉴定必要,本院恢复了本案的审理,并于2015年5月6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万群、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花、被告委托代理人胡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位于忠县XX路X号X的房屋系原告方所有,并于2011年9月入住。2014年11月发现屋顶渗水,系二被告造成。由于楼上渗漏水流量较大,已经导致屋顶墙壁、衣柜大面积浸湿并有长霉、发黄现象,致使原告无法进行正常生活。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二被告予以推脱。现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二被告限期修复自己房产漏水处,排除对原告房屋漏水的妨害;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因漏水导致的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原告擅自将厕所处卫生间的墙体进行了改建而导致漏水;2、厕所防水在质保期限内,应当由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3、其厕所翻修也造成了损失,不应承担诉讼费;4、原告卧室的衣柜正在使用,没有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坏。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且系忠县XX路X号的业主并于2011年9月入住,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系原告楼上X号的业主并于2012年9月左右入住。2014年11月,原告发现屋内二个厕所处均有不同程度的漏水。双方多次协商解决未果。第一次开庭后,被告已经对两个厕所的防水进行了修复,目前没有继续渗漏,原告在第二次庭审时也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另查明,原告在装修房屋时将主卧厕所临近婴儿房的墙体拆除并进行了缩进,从而增大了婴儿房的面积。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及双方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照片、房屋产权证以及被告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的房屋厕所防水经修复后已经没有渗水,足以说明原告屋内受损系被告房屋内的厕所渗水所致,而非其他因素。被告抗辩厕所防水在质保期内,应当由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厕所内的防水出现问题,与开发商之间系工程质量纠纷,不能在本案中进行调整,而应当另行诉讼解决,被告对原告屋内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在装修时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故原告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万元,但未提交充分依据予以证明,经庭审释明,原告不要求对具体损失进行鉴定。通过原告提交的照片以及在现场对原告的衣柜、墙体的查看,原告衣柜内壁发霉、发黄以及墙体小部分涂料发泡的事实属实,其衣柜美观受损,但尚能使用,其墙体受损部分可以修复,根据原告财物受损的程度及修复的大概费用,本院酌情认定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绍林、陈淑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谢万群、杨家勇因本案造成的财产损失3000元。二、驳回原告谢万群、杨家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万群、杨家勇负担50元,被告胡绍林、陈淑芳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春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