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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民三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任小萍与张少杰、董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小萍,张少杰,董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民三初字第53号原告任小萍。被告张少杰。被告董武。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小萍与被告张少杰、董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小萍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少杰、董武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任小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小萍撤回对被告张少杰、董武的起诉。案件受理27734费元,减半收取13867元,由原告任小萍负担。审 判 长  尹 凌人民陪审员  张文松人民陪审员  高华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婧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