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民三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任小萍与张少杰、董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小萍,张少杰,董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民三初字第53号原告任小萍。被告张少杰。被告董武。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小萍与被告张少杰、董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小萍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少杰、董武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任小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小萍撤回对被告张少杰、董武的起诉。案件受理27734费元,减半收取13867元,由原告任小萍负担。审 判 长 尹 凌人民陪审员 张文松人民陪审员 高华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婧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