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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申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孙传玉与姜忠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传玉,姜忠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1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传玉。委托代理人:祝晓庆,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姜忠艇。再审申请人���传玉因与被申请人姜忠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大民二终字第1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传玉申请再审称:孙传玉要求以金钱方式给付工程款,虽(2012)大民二终字第984号民事判决对于工程款及利息予以确认,但孙传玉还存在损失。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孙传玉以现金方式向姜忠艇主张工程款,本院作出的(2012)大民二终字第984号民事判决已经判令姜忠艇给付孙传玉工程款472502元及利息,孙传玉再次起诉请求以房屋作价抵顶工程款和以现金方式给付工程款之间的差额,一、二审裁定认定该请求系重复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孙传玉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传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文刚代理审判员  张 颖代理审判员  周燕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