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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绥民初字第16号原告周某某,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苗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光荣,湖南省绥宁县宝剑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女,1978年1月3日出生,苗族,农民。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莉苹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肖鸿俊、人民陪审员肖玉凤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光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7月18日在绥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中,因性格差异没有共同语言,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在情感上对原告采取冷淡态度,对家庭的一切不闻不问。被告于2011年正月抛夫离家出走。从此双方没有来往,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3年3月4日原告第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但此后双方仍无任何联系,夫妻感情没有得到改善。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周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及被告户籍信息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2、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结婚登记的基本情况。3、民事起诉状及裁定书各一份,拟证明原告2013年曾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后于2013年4月9日撤回起诉。4、大干村村委会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婚后一直在武阳镇大干村生活,2010年2月被告外出至今未归。5、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光荣对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的调查笔录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不好;2010年农历正月被告外出至今未归;原告于2013年撤回离婚诉讼后双方仍未在一起生活;双方婚后未生育小孩及无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依职权调取对唐某某(系被告娘家城步县蒋坊乡莲荷村村主任)的调查笔录一份,证实被告外出地址不详,被告有过错。被告黄某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核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调取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属有效证据,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下列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7月18日在绥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琐事产生隔阂,双方难以沟通、交流,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婚后双方未生育小孩。2010年2月被告离家出走,自此双方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已逾8年,但在婚后不到3年的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不能正确面对和处理夫妻矛盾,家庭观念淡薄,现双方分居已逾5年,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莉苹审 判 员  肖鸿俊人民陪审员  肖玉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启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