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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谭致儒诉被告永州市鑫东森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致儒,永州市鑫东森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971号原告谭致儒,男,汉族,1990年5月23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永州市鑫东森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丽敏原告谭致儒诉被告永州市鑫东森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致儒以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致儒撤回对被告永州市鑫东森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756元,减半收取1378元,由原告谭致儒承担。审 判 员  周国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梁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