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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水民一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罗伊明与韦安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伊明,韦安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水民一初字第1001号原告罗伊明,个体户,。被告韦安常,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伊明诉被告韦安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伊明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伊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元,由原告罗伊明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戈 宁人民陪审员  张成燕人民陪审员  银原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建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