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成都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南充市中心医院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充市中心医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1675号原告成都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汉路33号7幢1单元7楼1号。法定代表人张胜兵,总经理。被告南充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南充市人民南路97号。法定代表人李光明,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南充市中心医院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6元,由原告成都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