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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通化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明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明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95号申请人:通化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明达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通化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明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0025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国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王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