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杜云升与王润萍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xx,王xx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4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xx,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马x二(系上诉人之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廉立,天津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炳琪,天津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xx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xx及其委托代理人马x二、廉立,被上诉人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炳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杜xx与案外人马xx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68年5月登记结婚,于1999年12月7日经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原告杜xx对离婚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17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马xx与被告王xx结婚。马xx原为灰堆管委会职工,于2012年2月24日因病去世。2007年6月,灰堆管委会出台《灰堆管委会关于死亡职工补偿金的继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三条规定,工龄补偿金的计算标准1、纯工龄补偿金:工龄/人×3600元/年。2、保底加工龄补偿金:50000元+工龄/人×1800元/年。以上两种计算标准继承人可任选其一。《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死亡后,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工龄补偿金按照《办法》可以继承,继承可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也可以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到管委会办理继承手续。《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死亡后其工龄补偿金一次性全部由继承人进行继承;职工死亡后工龄补偿金不做一次性继承而留在管委会的,继承人只享有等同正式职工的年终分配,不享有工资福利待遇;以上两种继承方式,继承人可任选其一。因存在继承纠纷,马xx的继承人对上述“继承方式”未做选择,如其继承人选择不做一次性继承,2012年可领取年终分配6000元。原、被告对上述款项产生纠纷,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马xx因工龄取得的灰堆管委会的股份127800元及2012年红利6000元全部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依据灰堆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即原告提交的证据1)认为马xx的上述补偿金为股金,是从1968年到2003年共计35.5年工龄,按照每年3600元计算而来的,原告与马xx于2000年4月离婚,夫妻关系达32年多,离婚时上述财产未涉及,该款项是原告与马xx婚姻存续期间的工龄所产生的股金,应归原告与马xx共同所有,又因马xx在婚姻中具有过错,且离婚时马xx明确表示,放弃婚后财产,故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认为上述股金127800元及2012年红利6000元应全部归原告所有。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认为是相关人员违背真实情况所出具,并向原审法院提供了灰堆管委会出具更正原告提交证据1的证明,认为原告的主张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为查明事实,原审法院依法向灰堆管委会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该单位表述,原告提供的证据1与证据2均系该单位出具,但证明内容中所称股金应当是死亡补偿金,是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通过质证,原告认可该款项是依据《办法》而产生,但认为该款项是依据马xx的工龄计算而来,该工龄包含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工龄,该补偿金应视为股金,并坚持其主张。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告所主张的“股金”127800元实际为灰堆管委会向该单位死亡职工继承人发放的福利待遇。灰堆管委会于2007年6月出台《办法》,对死亡职工的工龄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及发放对象等做出规定,根据该《办法》的规定,案外人马xx死亡后,其继承人获得《办法》所规定的权益,该权益于上述《办法》实施时起产生,而《办法》实施时,原告与马xx已经离婚,原告不属于《办法》所规定的工龄补偿金发放对象,虽然工龄补偿金的数额以马xx的工龄计算,但工龄补偿金并非原告与马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亦非因原告与马xx婚姻存续期间的投入而产生。原告所主张的“分红”6000元实际为《办法》所规定的对工龄补偿金选择不做一次性继承而获得的年终分配,而本案中,马xx的继承人对于死亡补偿金的领取方式并未做出选择。综上,原告主张死亡补偿金127800元及分红6000元属于原告及马xx的夫妻共同财产并应全部归原告所有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76元,由原告杜xx承担。杜xx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为上诉人与前夫马xx婚姻关系存续31年零10个月期间,马xx因工龄取得的股金114600元及2012年红利5382元归上诉人所有,或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主要理由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诉争的款项应为股金,并非工龄补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上诉人王xx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中,上诉人杜xx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1997)西民一初字第496号卷宗材料作为证据,证明马xx在离婚时有过错。经庭审质证,被上诉人对未盖有河西法院档案室印章的材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其余材料的关联性不予认可。二审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书面调取证据申请书两份。申请到河西法院纪检部门调取李春花实名举报王xx的相关材料以及向河西民政局调取王xx和马xx是否真实结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交的未盖有河西法院档案室印章的材料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该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并无关联性,本院对上诉人提交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关于上诉人的调取证据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调取的材料与本案并无关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不予准许。被上诉人王xx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基于《灰堆管委会关于死亡职工补偿金的继承办法》主张诉争款项的所有权,但根据该文件的规定,诉争款项是单位对职工死亡后的经济补偿。上诉人主张该款项为股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本案诉争款项并非上诉人与马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上诉人主张所有权,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杜xx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76元,由上诉人杜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志红代理审判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解 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小峦速 录 员 刘玉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