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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执字第02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闫贵永与郭涛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贵永,郭涛,齐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02687号申请执行人闫贵永,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郭涛,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齐帅,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闫贵永与被执行人郭涛、齐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11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立案。就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就二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二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存款信息。前往二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在该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收入。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线索。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419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玉明代理审判员  麦育亥代理审判员  焦海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美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