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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1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重庆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和平,徐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和平,徐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1817号原告重庆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199号正联大厦21楼,组织机构代码62204472-9。法定代表人方勇。被告朱和平,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徐扬,女,1983年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和平、徐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0元,由原告重庆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李明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牟维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