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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2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413号原告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女。被告曹某某(曾用名曹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曹某某在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650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曹某某在河北围场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65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 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铭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