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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东执民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与董京、周越颖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董京,周越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东执民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蔡李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勇,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亚萍,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京。被执行人:周越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东商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行人董京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天童北路1388号1419室商业用房地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4)甬东商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还应负担相应的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董京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天童北路1388号1419室商业用房地产(含室内固定装修及可移动物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