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厦门煜胜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厦门雅斯达电源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煜胜模具有限公司,厦门雅斯达电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厦门煜胜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水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平旺,福建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小庆,福建兰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厦门雅斯达电源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建忠,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厦门煜胜模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雅斯达电源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56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56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尹胜虎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逸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