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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三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王增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王增志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三初字第47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丽秀,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增志,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与被告王增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美的公司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美的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惠欣代理审判员  曲 刚代理审判员  韩 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盛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