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东德与XX河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德,XX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刘东德,山丹县农民。被执行人XX河,山丹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东德与被执行人XX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山民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多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生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