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梁玉弟与姚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弟,姚坤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47号原告:梁玉弟。委托代理人:蒋骅,德清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坤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玉弟与被告姚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姚坤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玉弟撤回对被告姚坤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38.5元,由原告梁玉弟负担。审 判 长 沈怡赟人民陪审员 周培荣人民陪审员 黄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范 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