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老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甲某诉被告王乙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某,王乙某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老民初字第141号原告:王甲某,男,住喀左县尤杖子乡。被告:王乙某,男,住喀左县东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某诉被告王乙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王甲某负担。审判员 韩忠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子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