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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胡智、苟晓蓉其他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谢宏,理事长。被执行人胡智。被执行人苟晓蓉,系胡智之妻。申请执行人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胡智、苟晓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智、苟晓蓉现外出下落不明,二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表示同意,待执行条件成熟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川���证执字第411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宁审判员 王 鹏审判员 杨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海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