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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龙汉湘与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汉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蓬行初字第10号起诉人龙汉湘,男,生于1945年2月14日,蓬安县司法局退休律师。2015年5月1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龙汉湘的起诉状,请求撤销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1993年3月8日作出的蓬人劳(1993)03号《关于龙汉湘同志离岗退养的批复》、2005年7月26日作出的蓬人退(2005)100号《关于龙汉湘同志退休的批复》;要求按二级律师待遇身份记载计算工龄退休,补发1994年起二级律师工资及2001年后的生活津贴。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起诉人龙汉湘的诉讼请求看,其起诉的事项,最短时间已相近十年,其起诉已过了行政诉讼的法定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龙汉湘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碧英人民陪审员  朱运和人民陪审员  伍泰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宇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