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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远安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昌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6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昌华,男,汉族,私营业主。申请执行人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昌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鄂远安民初字第011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昌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昌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行账户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詹立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