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袁观华与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观华,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648号原告袁观华。被告李平。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观华诉被告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观华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袁观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观华负担。审判员 胡韵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