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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杜翔申请执行陈双平、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095号申请执行人杜翔,男,汉族,36岁。被执行人陈双平,男,汉族,35岁。被执行人张敏,女,汉族,31岁。关于杜翔申请执行陈双平、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20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205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敏所有的广州本田雅阁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于2014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209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扣押被执行人张敏所有的广州本田雅阁小型汽车一辆。后案外人华正德于2015年10月15日针对该车辆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本院作出了(2014)东执异字第2095号执行裁定书,��定中止对广州本田雅阁牌小型汽车的执行。该执行裁定书送达后,案外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敏所有的广州本田雅阁小型汽车一辆的扣押。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敏所有的广州本田雅阁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逸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