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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执字第01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强与胡斌、胡琼、安徽省绿信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1916号申请执行人:张强,男。被执行人:胡斌,男。被执行人:胡琼。被执行人:安徽省绿信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琼,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埇民一初字第077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胡斌、胡琼、安徽省绿信食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斌、胡琼、安徽省绿信食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福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