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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任丘技术服务站与张志刚、王生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刚,东风汽车任丘技术服务站,王生光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7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刚。委托代理人:孙书田,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风汽车任丘技术服务站,住所地:任丘市西环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栓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边高原,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生光。上诉人张志刚与被上诉人东风汽车任丘技术服务站、原审被告王生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张志刚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任丘市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任丘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志刚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174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珍审判员 沈东波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海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