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潭中刑终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阳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潭中刑终字第273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阳某某,男,1954年12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13年7月4日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7月8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9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19日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6月12日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唐长青,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阳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14)雨法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阳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后,被告人阳某某以原审判决认定其犯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阳某某犯受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相关证据仍需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4)雨法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发回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铁强审 判 员 龙共明审 判 员 周孚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