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文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清,陈某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泌刑初字第00095号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清,系本案被害人。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4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辩护人任某某,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清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新青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人陈某文及其辩护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29日中午12点,在泌阳县高邑乡候庄村委南节庄,被告人陈某文和其父亲陈某家因为盖房子出排水管子与其邻居陈某清发生争执,进而双方相互斗殴,在打斗中陈某清用杀猪刀分别砍伤陈某家和陈某文的头部,陈某家用木棍打伤陈某清的头部,陈某文用匕首刺伤陈某清的右腿关节处,后经法医鉴定陈某清的右腿关节处的损伤为轻伤二级。请求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进行处罚。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陈某家、陈某利、张某某、吴某某、张某群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某清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文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陈某文赔偿其损失50000元,要求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向本院提交了其住院费用票据、住院病历。被告人陈某文辩称,我不认为自己犯罪,我没有用匕首伤害陈某清,陈某清腿上的伤可能是我夺他的杀猪刀时误伤他的。辩护人任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认定被告人陈某文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1、陈某清的右腿损伤长度是4厘米,被医生人为延长到11厘米。2、控方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主要证据是张某某、吴某某的证言,众多的证人证实了张某某、吴某某在打架的时刻并没有在现场;询问两位证人没有分别询问;两位证人证言因内容与事实不符,与当事人和在场目击证人的证词相矛盾,二人证言不能作为有效证据。3、陈某清右膝关节处的4厘米长伤口致伤原因不清楚。公诉人出示的众多证据和辩护人出示的证据,均能证实陈某文确实没有拿弹簧刀和匕首,在打架现场直接目击的证人证实陈某文没有拿刀子,且控方没有出示作案工具;陈某清描述陈某文拿的是一进一出十五六厘米长的弹簧刀,张某某、吴某某和席某某证实陈某文拿的是匕首,长度有筷子长,根据日常经验,弹簧刀和匕首一般是1.5厘米到2.5厘米宽度,两边没有利刃,只有刀尖没有刃,4厘米宽的刀具要么是杀猪刀要么是宝剑,假设陈某文真的拿了弹簧刀也不可能造成4厘米长的伤口;根据陈某清描述:“陈某文没有站好,趔趄了一下要倒地上,在陈某文要倒地上时,陈某文手往我右膝盖上边戳了一下,然后我感觉腿上一凉,出血了。”陈某清并没有说明用什么刀子戳的,既然是瞬间,就没有多次切割或多次划割的动作,假如陈某文真的拿了弹簧刀或匕首,不可能戳成4厘米长又这么深且有肌腱断裂的刀伤。陈某文之所以倒地,是因为在和陈某清夺杀猪刀时的正常动作,在夺刀过程中误伤陈某清甚至误伤自己都是正常现象,不管误伤谁,谁误伤,只能说是陈某清和陈某文共同误伤,因为直到陈某清腿部受伤后陈某文也没有把杀猪刀夺下,误伤即过失伤,过失轻伤不构成犯罪;陈某清腿部受伤原因,是陈某文和陈某清夺刀过程中,杀猪刀碰伤了陈某清,自己的杀猪刀碰伤了自己,造成了轻伤,很显然陈某文无罪。二、关于控方出示的鉴定意见证据效力问题。公诉人出示了泌阳县公安机关法医的两份轻伤鉴定意见书和湖北同济法医学鉴定书,这三份鉴定书证据均违反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基本鉴定原则,当然是无效证据,就本案而言,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认为只要有轻伤鉴定意见,就机械的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这是违反了刑事诉讼证据的认证规则的。既然是意见,那就是代表个人观点,新的《刑事诉讼法》把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就是认为鉴定意见不一定都是万能的,不一定都是十分正确的。辩护人认为控方出示的三份鉴定意见因违反鉴定原则系无效证据。三、关于河南唯实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效力问题。该鉴定意见没有说明陈某清的伤口被医生从4厘米扩创到11厘米是否适当,不可以作为本案刑事诉讼证据采信。四、陈某文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本案案发时是陈某清手持杀猪刀疯狂砍杀,将被告人陈某文父子砍伤,所砍的部位都是头部,在陈某文父子的人身和生命受到正在进行的威胁时,防卫是必须的,而且只对陈某清造成了轻伤二级。综上,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文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陈某文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庭审中提交了证人禹定某、陈某富的证言,提交了陈某家、陈某文被砍伤的照片,泌阳县骨科医院急救中心出诊登记(标注120接电话时间。)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9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文正在自家平房上看建筑工人干活,陈某清拿竹竿捣陈某文家平房上的排水管,在平房上面的陈某文和陈某文父亲陈某家就阻止陈某清捣排水管,双方发生争执,陈某家、陈某文就拿砖头夯陈某清,陈某清也拿石头夯陈某家、陈某文,都没有夯到对方。随后陈某清又从屋里拿了一把杀猪刀,并用竹竿继续捣陈某文家排水管,陈某家从自家院里拿了一根木棍,双方见面后陈某文、陈某清、陈某家三人发生打架及撕扯,随后陈某清的女儿过来拉架。在双方打架及撕扯中造成陈某家、陈某文、陈某清、陈某利受伤。经法医鉴定:陈某清腿部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陈某文、陈某家、陈某利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另查明,陈某清腿部原始创口为4厘米,原始创口伤情属轻微伤,在接受临床手术延长后创口总长度为11厘米,总创口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清受伤后在泌阳县人民医院住院30天,其损失经核算为:医疗费16075元,护理费2340.16元(28472元/年÷365天×30天×1人)、误工费2087.84元(25402元/年÷365天×30天)、营养费450元(15元/天×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20元/天×30天),以上总计共21553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陈某利在泌阳县人民医院治疗记录材料:右膝下方内侧有一约3厘米刀刺伤口,出血活跃;做右膝部扩创、肌腱、关节囊、神经修复术。陈某清在泌阳县人民医院治疗记录材料:右下肢有一长约4厘米裂伤;右大腿扩创、肌腱、肌肉修复术。陈某文、陈某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泌阳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陈某家13时1分拨打报警电话)、受案登记表。2014年5月5日驻马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不受理委托鉴定告知书:泌阳县公安局,根据《河南省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因被鉴定人陈某清的损伤机制超出本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现决定对你单位有关陈某清的鉴定委托不予受理。2014年5月5日驻马店市公安局刑科所法医于某某等人和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张某轩会诊报告:人体解剖学显示、半肌腱、半膜肌系股内后侧深层肌肉,而泌阳县人民医院手术沿原始创口向前外侧扩创,该扩创是否符合临床治疗需要,已超出刑科所现有法医技术人员鉴定能力,建议办案单位委托其它鉴定机构对其扩创是否符合临床治疗需要进行确证并评定损伤。2014年4月29日(泌)公(刑)鉴(法)字(2014)49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头前顶部有一5厘米已缝合锐性创口,右股下段前内侧有一斜行长11厘米的已缝合锐性创口,陈某清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14年4月21日泌阳县中医院陈某善、万某某会诊记录:术中沿伤口两端适当延长,探查见半腱肌、半膜肌肌腱断裂,手术医生给予修复吻合处理。根据当前查看陈传青右下肢创口位置,与手术记录描述断裂的肌肉、肌腱位置相吻合,未反映出损伤伤口与手术记录记载情况相矛盾的地方。2014年5月28日陈某清受伤案会诊记录(泌阳检察院李某某、泌阳县中医院王某宇、泌阳人民医院赵某某):一致认为,陈某清右股部创口在临床手术处理过程中进行的扩创情况符合临床常规处理方法。2014年6月16日(泌)公(刑)鉴(补)字(2014)498-1号关于陈某清伤情鉴定的补充说明:陈某清头部创口属轻微伤;陈某清右股下段原始创口属轻微伤;陈某清右股下段原始创口在接受临床手术延长后总创口损伤属轻伤二级。2014年4月9日(泌)公(刑)鉴(法)字(2014)49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额部发迹交界处有一5厘米已缝合锐性创口,右肩胛有一长0.5厘米的浅表划伤,陈某文损伤构成轻微伤。2014年4月9日(泌)公(刑)鉴(法)字(2014)49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头前顶部有一长5厘米已缝合的锐性创口,左前臂有一表皮脱落,陈某家的损伤构成轻微伤。2014年4月28日(泌)公(刑)鉴(法)字(2014)49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右髌骨下有一形长8厘米的已缝合锐性创口,其构成轻微伤。2014年7月3日湖北同济司法鉴定(2014)法医临床L0505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陈某清右大腿软组织创经临床行扩创清创探查术,术中见创面内有污染及失活组织并伴肌腱断裂等,目前检见其遗留右大腿单条疤痕长度达11厘米,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二级。2014年11月11日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郑州市公安局案件讨论分析笔录:陈某清右下肢创口原始长度约4厘米,伤后行右大腿扩创、肌腱、肌肉修复术,其创口经医院手术扩创至11厘米,该扩创行为是否符合临床治疗需要,建议办案单位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医学鉴定机构进行确证。2014年11月28日豫唯实司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6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陈某清的损伤需行扩创手术,符合临床治疗需要。泌阳县高邑乡派出所关于陈某清伤情鉴定的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某文抓获证明。陈某清、陈某家受伤照片。(二)证人证言1、陈某家于2014年3月29日证言:2014年3月29日12点左右的时候我的儿子在我家的平房上看到陈某清在他自己的院内用竹竿把我家平房房顶上的排水管给捣掉了,我的儿子就在平房上面阻止他,他看捣不掉就停止了然后与我吵闹起来,等吵闹结束后过了一会儿陈某清又来继续捣我家平房南面的排水管被我阻止。陈某清在他院内无法再捣我家的排水管的情况下,陈某清就从他家出来,来到了我家的东屋屋后,我和我的儿子就从平房上面下来阻止他再次捣我家的排水管。我们刚到陈某清的身边他就挥刀便砍,砍在了我的头部上还有我儿子眉头上和肩膀上。随后我们就报警了,在场有建筑工人,一个叫孟某某,一个叫节某某,还有一个姓廉一个姓李的我不知道他们叫什么,还有我的父母。陈某家2014年4月30日证言:我没有打陈某清,我是被打。2、禹某某于2014年9月16日证言:2014年3月29日中午大约12点左右,我去我儿子陈某家家叫干活的工人吃饭,看见陈某清一手拿着一把杀猪刀,一手拿着一根竹竿棍仰着头对着房顶上的陈某家骂:“你个花驴熊,你下来,我治死你。”我儿子陈某家和孙子陈某文从房顶上下来去憋陈某清手里杀猪刀和竹竿棍,陈某家先出来,陈某清用杀猪刀照陈某家头上砍一刀,血就淌出来了,陈某家就抱着头蹲在我家大门口了,这时陈某文就上去憋陈某清的杀猪刀,陈某清把陈某文摔倒在地上,用杀猪刀砍了陈某文头上一刀,这时陈某清的女儿陈某利过来把刀拿走了,陈某文起来后把陈某清的竹竿棍憋过来照陈某清头上夯了几下,竹竿棍也夯劈了,陈某清头上也流血了蹲在了路边地上,陈某利也过来和陈某清蹲在一起。过了一会派出所的就过来了,之后120救护车也到了。打架三人都没有离开现场,只有陈某利把刀拿回家了。打架时就我、陈某家、陈某文、陈某清及在房顶上的四个工人,在打架的过程中这四个工人一直在房顶上没有下来过,陈某利是在陈某清用刀砍陈某文时过去的,打完架后节庄的节某勋到现场看了看就走了。我没有看见有别的人在场。从陈某家出来到都受伤蹲在地上大约有几分钟时间,时间很短。孟某某于2014年4月2日证言:我与陈某清没有关系,我喊陈某家的父亲喊姑爷。我、李某有、节某某、廉某某一直在陈某家给他盖房子,在2014年的3月29日中午12点30左右陈某清家与陈某家家发生打架,3月29日中午陈某家的邻居陈某清从外面回来,看到陈某家平房上面用做排水的排水漏斗已经装好了。他就从自己院内拿了根竹竿站在自家院内捣陈某家安好的排水漏斗。在平房上面的陈某家的儿子陈某文看到后就拿砖头夯陈某清,陈某清也拿着石头夯他们,他们互相夯了一会儿,谁也没有夯着谁,陈某清又从屋里拿了一把杀猪刀和一根竹竿,从自己院里出去站在陈某家屋后继续捣排水漏斗,然后,陈某家和他的儿子陈某文就从自己平房顶上下去,陈某家又顺手从自己院里拿了一根木棍和陈某文一起找陈某清,双方见面之后陈某清挥舞了几下手中的杀猪刀,然后陈某家说:“你砍,你砍,你敢砍。”没有想到陈某清上去照他正眉头头顶就砍了一刀,陈某家顺脸流血,然后陈某家就用手中的木棍照着陈某清的头夯了一棍,陈某清的头上也流血了,陈某文和陈某家一起去夺陈某清手中的杀猪刀,陈某清又用手里的杀猪刀对着陈某文的正眉头头顶砍了一刀,陈某文头上也流血了,最后也没有夺过来陈某清手中的杀猪刀,双方正厮打的时间,陈某清的女儿陈某利就过来拉他的父亲陈某清,我也没有看清咋回事,陈某利就捂着腿坐在地上。她的伤是怎么造成的我不知道。陈某清腿上的伤我不知道,没有看见。我没有看见陈某文手里拿刀,陈某清手里的杀猪刀就是平时杀猪用的刀,大概一尺多长。陈某家手里的木棍粗细跟铲子把差不多,一米左右。4、廉某某于2014年4月2日证言:我和陈某家、陈某清家都没有关系。我是在陈某家家盖房子的,我和孟启、李全有、节某某前几天就一直在陈某家家盖房子,在2014年3月29日陈某清从外面回来他就拿了一根竹竿就去捣他家平房顶上用作排水的排水管,陈某家看到就用石头砸陈某清,然后陈某清也拿着石头砸陈某家,后来不砸了,陈某家也从平房上面下去了,过了一会儿楼下有人喊打起来,然后我就站在平房上看,陈某清手里拿了一把杀猪刀,陈某家手里拿一根木棍,然后陈某清拿着刀就对陈某家砍了一刀,砍在了陈某家的头部,当场血就流出来,陈某家用手中的木棍对着陈某清的头上夯去,一下子把陈某清的头夯出血了,陈某文看到他父亲吃亏了,就上去夺陈某清手中的刀,结果没有夺过来,还被陈某清砍了一刀,也砍在了头部,陈某家的母亲禹某某也上前把陈某家、陈某文拉到身后,陈某利上去拉陈某清时被陈某清的刀尖碰着了右腿。陈某清手里拿了一个杀猪刀,陈某家拿了一根木棍,别的人都没有拿东西。陈某清手里拿的刀大概有一尺多长。5、李某有于2014年4月2日证言:陈某清转身去捣最后一个的时间,陈某家和陈某文就下楼去阻止陈某清,双方在楼后见面后双方就打起来,陈某清用手中的一把杀猪刀照陈某家正眉头砍了一刀,血马上就流了陈某家一脸,然后继续打,陈某清一手拿竹竿,另外一只手拿杀猪刀。陈某文见他父亲吃亏了,就奋力去打陈某清,陈某清又照陈某文头上砍一刀,陈某家将陈某清手中的竹竿夺过来后照陈某清头上捣了几下,陈某清头被捣伤了,陈某清的女儿赶到现场去拉他的父亲,在拉的过程中听见她唉一声,捂着右腿坐在地上,双方见都有人受伤了,也有点害怕了,这时陈某家的母亲将陈某家他们拉回了家,过了一会你们派出所来了。在打架过程中,陈某家和陈某文手中是否拿有刀我没有看见。6、节某某于2014年4月2日证言:大概过了有几分钟,陈某清又从自己屋里一手拿竹竿,另外一只手拿杀猪刀出来,到了陈某家东后楼墙又去捣楼上的排水漏斗,陈某家和陈某文见他这样就下楼去找他理论,正好这时我下楼去院内拎水,就没有看到他们打架的情况。后来看见陈某家和陈某文的正眉头头顶都被陈某清用刀砍伤,他们俩脸上都是一脸血,而我在房顶上看见后院的陈某清头上也被陈某家、陈某文打伤,也是一脸血。没有看见陈某家和陈某文手里拿的有没有东西。7、陈某利2014年3月30日证言:中午12点30左右我下班回到我家。到家后我听到陈某家在他家的平房上面喊我大,让我大出去。我也没在意,以为他们就是拌几句嘴而已,我就进屋了。过了几分钟的时间我都听见我家外面有人吵闹,然后我就出去了。我出去后看到我大陈某清被陈某家,陈某文还有禹某某围着,脸上全是血,还有腿上也是,我就赶紧上去拉架。我刚把我大陈某清拉开推到一边。陈某文就拿着刀又往前戳了一下,刚好戳在了我的右腿膝盖处,血流了好些。我一看他戳在了我的腿我就坐在地上了。一点十分左右时我听到外头有人吵闹就出去了。现场就我和我大陈某清还有陈某家,陈某文,禹某某我们五个人。我大陈某清头上的伤我没看到怎么弄的,我出去时刚好看到陈某文拿着刀戳陈某清的腿,但当时就陈某文手里拿了一把刀。刀柄有十五六厘米的尖刀,刀把我没有看清楚。扎过我后他把刀往自己口袋里装。当时我大陈某清拿了个上锈的杀猪刀,还有陈某文手里拿了个尖刀,陈某家跟禹某某我没看清楚。8、张某某于2014年4月10日证言:2014年3月29日中午12点左右,我和吴某某俺俩个从河里装沙回来路过陈某清门前,看见陈某家还有他儿子陈某文正在和陈某清打架,吴某某的女婿席某某在一旁劝架,陈某清头上、脸上都是血,手里拿了一根竹竿棍,对方陈某家和他儿子陈某文两人脸上也有血,陈某家手里拿了一根木棍,陈某文手里拿了一把匕首,双方正在相互厮打,在厮打中我看见陈某文用手中的匕首戳在了陈某清的右大腿内侧,陈某清捂着腿就坐在了地上,这时候陈某清的女儿陈某利去拉他父亲陈某清,陈某文以为陈某利是来打架的,于是又用手中的匕首戳在陈某利的右腿关节处,陈某利当时就捂着腿坐在了地上。见对方都受伤了,双方就不再打了,这时候有邻居把陈某家及他儿子陈某文拉回了家,我和吴某某一起上去想拉起来陈某清和陈某利,结果他们两个都说站不起来,再等了有五六分钟你们派出所的都来了。当时我没有看见陈某清手里拿有刀,陈某文的手里拿的是匕首形状,有一个筷子长短。我没有看见事后陈某文的匕首弄哪了。问:当时还有谁知道打架这个情况?答:当时席某某知道打架这个情况,别的人我不知道。张某某2015年1月5日证言:他们打架的起因我不知道,我是从河里装沙回来时候刚好看到,我站的位置能看清打架现场情况。我没有看到陈某家房顶上给陈某家盖房子的工人。吴某某先到得现场,我隔了半分钟前后脚回去的。9、吴某某于2014年4月10日证言:看见陈某清正在和陈某家及他儿子陈某文打架,我女婿席某某在一旁劝架,我看见陈某清头上流着血,脸上一脸血,手里拿了一根竹竿棍,对方陈某家和他儿子陈某文两人脸上也有血,陈某家手里拿了一根木棍,陈某文手里拿了一把匕首,双方正在厮打,在厮打当中我看见陈某文用手中的匕首戳在了陈某清的右大腿内侧,然后陈某清一个手捂着头一手捂着腿坐在地上,然后陈某清的女儿陈某利去拉他父亲陈某清的时候,陈某文又用手中的匕首戳在陈某利的右腿关节处,陈某利当时就捂着腿坐在了地上。席某某报了警,这时有邻居把陈某家及他儿子陈某文拉回家了,我和张某某一起上去拉陈某清和陈某利,结果他们两个都站不起来。吴某某于2014年9月17日证言:当时我在河里装沙,中午下班回家经过陈某清的门口看到的,并没有人通知我。我到现场两三分钟后,看到陈某文用匕首把陈某清刺伤,我就回到河里喊陈某斌,后又喊主任节某勋等。第一次到现场没有看到给陈某家盖房子的工人,第一次到现场看到陈某清、陈某家、陈某利、陈某文、禹某某、席某某、张某某。吴某某2014年12月28日证言:我到现场后看到席某某在陈某清西边站着。他们打架时间就几分钟,我还没来得及上去拉他们就散开了。10、席某某于2014年4月10日证言:原因是陈某家在自己平房上安了平房顶上排水用的排水漏斗,陈某清不让他安,双方争执了一会儿,陈某清就在自家院里拿了个长竹竿捣陈某家家的排水漏斗,陈某家和他儿子陈某文就在楼顶上抢陈某清的竹竿,但是没有抢住,于是就用平房上的砖头夯陈某清,我看到这个情况就去拉陈某清还仰着头对平房上的陈某家说:“保家哥,你不要夯了,不要闹了,夯着人咋办”双方就不再闹了,然后等了三四分钟,陈某清又从屋里拿了个杀猪刀和竹竿走出院里,陈某清就用竹竿继续捣,然后陈某家和陈某文就从房顶上下来,陈某家还从他自家院里拿了个木棍,陈某家看到陈某清就骂:“尻恁妈,你还在这捣。”然后陈某家就用手中的棍子夯陈某清,陈某清就用右胳膊挡了一下,没有夯住头。然后陈某清就用手中的竹竿夯陈某家和他儿子陈某文,陈某文扭头喊他奶说:“快拿个刀。’’然后他奶就从屋里拿了个三四十公分长的匕首,陈某文夺过匕首就去打陈某清,当时陈某文挥舞着匕首只是吓唬吓唬陈某清,结果陈某清又用竹竿棍子夯住了陈某文拿匕首的右胳膊,陈某文一恼,就手摸了一下头一看流血了,就用竹竿棍子猛夯陈某文。我一看事大了就走到东边十来多米安静的地方打的120,随后又报的警。大概五、六分钟之后等我打完电话转过身到现场看见陈某清不知道什么时候又把杀猪刀拿出来正和陈某家和他儿子陈某文厮打,当时陈某家和他儿子陈某文两人的头上都流血了,我还看到陈某清的右腿也流血了。我就上去拉他们,不让他们再打了,这时候陈某清的女儿陈某利回来了,我就对陈某利说:“快过去把你爸扶到一边去,他头上和腿上都受伤流血了,别让他再动了,血流了恁些。”然后陈某利去扶陈某清的时候,陈某文以为陈某利是来打架的就上去用手中的匕首戳在了陈某利的右腿上,陈某利也受伤了。这时候我就去接120的车去了,在路上见到你们派出所的车过去了。事后陈某文的匕首和陈某清的杀猪刀都弄哪了不知道。后来我接到120的车过来后,你们派出所的人也在现场,找他们的匕首和刀也没有找到,不知道他们藏哪了。陈某清的杀猪刀是四五十公分长,带把,就是平常用的杀猪刀。陈某文用的是带弹簧的匕首。在场的有我妈和我五婶,她们是在打架中间过来的,还有给陈某家家盖房子的几个工人。11、节某勋于2014年9月16证言:当天他们两家打架完之后,我才到的现场,我只看见陈某清捂着头,脸上有血、陈某利腿上流着血,他们两个蹲在陈某家大门斜对面东墙根处,陈某家和陈某文两个蹲在自家大门口,两个人头部受伤,脸上一脸血,我一看在现场站了三四分钟就走了。当时我只注意陈某清的脸了,没有注意他的腿受伤没有。在现场除了陈某家、陈某文、陈某清、陈某利、陈某家的母亲禹某某几个人,还有张某某也在现场。另外当天我是和张某群俺俩一起在南节庄南河拉沙,陈某文和陈某清他们两家打架的事刚开始我并不知道,是吴某某到河里喊的我,说陈某家和陈某清两家打架人都打死了,让我赶紧去看看,所以我和张某群俺俩个后来才一起到的现场,等我和张某群一起离开打架现场时,又看见席某某慌里慌张地步行往现场走,你们派出所的警车跟在后面,我还给你们派出所的人打了个招呼才走。当时我是和张某群一起到的打架现场,又一起离开的现场,我和他各自开一辆大三轮到的,又各自开着一起走了。张某某、吴某某是南节庄的人,席菊清是陈某清的侄女婿,吴某某是陈某清的大嫂,张某某有没有关系我不知道。节某勋2015年1月1日证言:吴某某是当天中午一点左右喊我的。12、张某群2014年9月17日证言:当天我和村主任节某勋一起在河里装沙,约中午一点左右的时候,吴某某到河里喊的主任和我说:“庄上打架了,你们赶紧去看看吧。”然后我们两个就开着空车去的现场。我过去后看到陈某清脸上有血、腿上有血。我过去的时候现场看到陈某清、陈某家、陈某利、禹某某。张某群2015年1月1日证言同上。13、禹定某2014年11月4日证言:2014年3月29日大约中午12点,节某某到我家喊我说:保家跟清打架了,他俩头上都是血,让我送他们去医院。我到现场后,看见陈某清在陈某家正大门东边对面,脸上一脸血,陈某利紧挨着陈某清的左侧坐着,我没看清陈某利哪里受伤,陈某家和陈某文都蹲坐在自家大门外边,都捂着头,而且脸上都是血,我劝他们赶紧去包扎伤口,不一会儿你们派出所的就到了。当时警察没有找到刀具。14、陈某斌于2014年9月17日证言:到了中午一点左右,吴某某到河里喊我说,人都快被打死了,你快过去看看吧,我就说主任也在这,你去找主任,人家比咱会处理。然后吴某某去喊的主任。15、王某东(泌阳县人民医院医生)于2014年9月23日证言:我与陈某清没有关系,2014年3月29日下午三点多,我们科室接到一名从急诊室转来的患者,当时其右膝关节内伤,可见长约4厘米裂伤,当时我们给骨科科室电话联系,请当时值班医生崔某某、张某杰到我们神经外科会诊,骨科医生会诊后,指出患者需要到手术室行清创术并探查有无血管神经损伤,随后我们给与患者术前必要的检查并告知患者及家属后进入手术室进行手术。从我接到患者进手术室期间没有人单独接触患者,其身边一直保持三个以上医护人员。当时是临时决定通知骨科当天的值班医生。16、崔某某(泌阳县人民医院医生)于2014年4月9日证言:我记得那是2014年3月29日下午2点多左右,脑外科室的人通知我说有一个被刀扎着腿的人正在手术室等着我去帮忙动手术,我到了手术室知道患者叫陈某清,受伤的部位在其头部和右大腿,患者神智清醒,当时在手术室总共有七个人,分别有我和张某杰,脑外科的两名医生王某东主任和徐医生,还有一名麻醉师和两名护士。之所以要延长创口第一是要清除右大腿处创口内部的淤血,第二是为了更好的检查其伤口内部还有没有别的损伤,如:还有没有别的肌腱和血管损伤断裂。我们认为沿原创口向两端进行延长扩创是根据手术的需要进行的,没有不适当的扩创延长。陈某清头部创口手术与右腿部手术不是一个医生进行的,陈某清头部创口手术是脑外科的王某东主任和徐医生做的,右腿是我和张某杰做的,脑外科的徐医生也帮忙了。张某杰(泌阳县人民医院)于2014年4月14日陈述:那是2014年3月29日下午2点多左右,脑外科室的人通知说有一个被刀扎着腿的人正在手术室由崔某某主刀,我在一旁帮忙,当时在手术室有七个人,分别有我和崔某某,脑外科两名医生王某东和徐医生,还有一名麻醉师和两名护士。之所以要延长创口,第一是要清除右大腿处创口内部的淤血,第二是为了更好的检查其伤口内部还有没有别的损伤,如还有没有别的肌腱和血管损伤断裂。手术记录所述断裂的半肌腱等在大腿的偏后侧,我们认为沿原创口向两端进行延长扩创是根据手术的需要进行的,没有不适当的扩创延长。右腿部手术是我和张某杰做的,脑外科的徐医生也帮忙,头部创口手术是脑外科的王某东和徐医生做的。18、证人陈某富(出庭作证)、禹定某证明各一份,证实:两人均是打架结束后到达现场的,到现场时有陈某家父子、陈某家母亲、陈某清父女、四个盖房子的工人共九人,二人到达以后,陈某清的母亲及其大嫂吴某某、弟媳张某某也先后到了现场。(三)被害人陈述陈某清2014年3月30日陈述:昨天早晨我进城干活,走到陈某家门口,我和陈某文、禹某某说:“你们盖房子能出延不能装排水管不能打泄水坡,你们要装了,我回来给你们捣了。”陈某文和禹某某也没说啥。然后我就进城干活了,中午我家的猪要生猪娃,我就从城里回来。我到家往陈某家房子看了下,发现他家的房子把排出管装上了。当时陈某家和陈某文在房子上坐着玩,我就问陈某家和陈某文:“说好的不让装排水管,你装上干嘛?当初陈某斌陈队长说好的,你家能出延不能装排水管和打泄水坡,你们还装?”陈某家就说:“老斌算个球啊,你想咋扯咋扯。”然后我就拿着竹竿棍子想去戳陈某家的房子的排出管,陈某家看我拿竹竿棍,陈某家和陈某文就拿房顶上的砖砸我。他们砸我我就拿着竹竿去戳陈某家的房子的排出管,我一戳陈某家和陈某文砸的更猛了,人家大节庄的节某某看不过,就从陈某家家到我家拉我,节某某对我说:“你不要闹了,他们砸着你了,你净疼。”这时我的侄女女婿席某某正好从那里过,席某某对着陈某家和陈某文就说:“你再夯试试。”然后席某某就对我说:“你不要说了,没事算了,要有事他们往你院子里夯这么多砖头,就是理。”然后陈某家和陈某文就不砸了,节某某和席某某就走了,我和陈某文、陈某家对着骂。骂着骂着陈某文说:“你出来,我整死你。”我就拿着竹竿棍子出去了,我一出去,陈某家和陈某文也从房子预上下来了,我就拿着竹竿棍子去捣陈某家房子南边的排出管,我走到我家院墙旁边,禹某某也在那站着,禹某某对我说:“你个绝户头,事还不少啊?”这时陈某家拿着棍子、陈某文拿着竹竿也出来,我一看他们出来了,我就跑,陈某家和陈某文就追着打我,陈某文先追上了我,陈某文就拿着竹竿棍子朝我头上夯,竹竿都夯碎了,陈某文把竹竿扔了,上来撕扯我,陈某家也拿着木棍子朝我身上夯,禹某某也上来打我。陈某文抓着我的头发往地上按,在陈某文往地上按时,我头上流血了,陈某文没站好趔趄了下要倒地上,在陈某文要倒地上时,陈某文手往我右腿膝盖上边戳了下,然后我感觉腿上一凉,出血了,等了一会我站不住了,我就坐地上了。我一坐地上,陈某家、陈某文和禹某某也停手不打我了。然后我听见我女儿陈某利说:“你们把他腿都戳着了。”然后席某某就报了警。头上是陈某文抓我头发时拿刀子戳的,腿上也是陈某文拿刀子戳的。身上是被陈某家和陈某文拿棍子乱夯的了。我们打架时没有人拉架或者围观的人。陈某利受伤时我不知道,打完架陈某利给我说我才知道。陈某文用的弹簧刀戳我的,陈某文拿的刀能一出一进,刀刃有个十五厘米左右。席某某是在我腿被戳以后,我们都不打时候出来的。陈某清2014年4月30日陈述:我对伤情均无异议。(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文2014年3月29日供述:在2014年3月29日中午12点50左右,我在我家的平房上看建筑工人干活,看到陈某清拿着竹竿在捣我家的排水管,我就问陈某清你捣我家排水管干啥。我走近一看陈某清已经捣掉了一个排水管,我就站在平房上阻拦他,结果他就继续捣,又捣掉了一个。然后我的父亲就上来与他争吵,等到吵闹过后陈某清又拿着竹竿站在他的院内捣我家的排水管。然后我父亲就在平房上阻止他,他就没能捣下来。他就把竹竿扔掉从屋里拿了把刀重新拿了根竹竿从他家出来来到我家东屋的东南角。我和我父亲看到了就从平房上面下来,看到他在捣我家东屋的排水管。我和我的父亲来到陈某清旁边我父亲就问他说,你拿刀还想砍人咋。陈某清就后退一步然后上来就砍。砍到了我的父亲头上,我看到陈某清砍到我父亲我就上去夺他的刀,结果他就回过头来砍我,砍在了我的眉头上面还有肩膀上面。我看我夺不过来刀我就跑开了,然后我父亲报警了。陈某清砍我的那个刀我不知道在哪,是杀猪用的三四十公分长的尖刀。陈某文2014年9月15日供述:在2014年3月29日中午大概1点钟左右,我正在俺家新房子房顶上和另外四名干活的工人一起干活,突然听见后墙有声响,我就去看,只见后院邻居陈某清拿着一根长竹竿正在捣我家后墙上的排水管,他已经捣掉了一个排水管,我问陈某清为什么捣我家排水管,陈某清不说话还继续捣,我就去抓他的长竹竿,但抓不住,我父亲陈某家也上楼顶上来,抓陈某清的长竹竿阻止他捣排水管,我父亲怕他把自己拽下房顶,所以没有实实在在的去抓,陈某清捣了一会自已累了回到自己院内,大概有五六分钟,陈某清从家中出来,一只手拿一根短竹竿,另外一只手拿了一个二三十公分的杀猪刀,但具体哪只手拿啥我记不住了,陈某清来到我家新房的东南角,继续用竹竿棍捣我家的排水管,我和父亲陈某家一看陈某清来劲了,我们就从房顶下到我家的院中,在院中我父亲顺手拿了一根铁锨把长短粗细的木棍,还问我要不要拿个东西,我说不用,说完我们就一起出了院到陈某清跟前,我父亲陈某家指着陈某清问他你拿刀还想砍人咋的,陈某清就后退了一步,做砍人状,我父亲上前了一步举起手中的木棍想要吓唬陈某清,陈某清照我父亲的正眉头上砍了一刀,我父亲顿时血流满面,我一看我父亲流血了,上去夺陈某清手中的刀,他又照我的正眉头上砍了一刀,我感觉血从我头上流了下来,我抓住陈某清拿刀那只手的手腕,将他的刀按下,我们来回夺了几个回合,但我也没有将他手中刀夺过来,我们就分开了,这时陈某清的女儿过来了,扶着他的父亲到了墙边,等了一会,你们派出所和120的人就到现场了,随后的事你们都知道了。我和陈某清打架的时候手中没有拿有刀之类的东西。陈某清右腿的伤我不知道,可能是我和陈某清夺刀时误伤的。陈某清头部的伤可能是我父亲用手中的木棍打的,但是我没有看见,因为当时就我、我父亲、陈某清三人打架,没有别的人,我的奶奶禹某某在现场但离的有一定的距离,陈某清的女儿后来到的现场,我想头部的伤可能是我父亲造成的,陈某利腿上的伤是谁造成的不清,后来是骨科医院的救护车来的,我、父亲陈某家、陈某清、陈某利还有陈某清的女婿我们坐的一辆救护车到的泌阳县骨科医院,后来又分开到别的医院治疗的,我们到的中医院治疗,他们是到的县医院,我听说的。我对两次鉴定均无异议。陈某文2014年9月16日陈述:陈某文2014年9月16日陈述:陈某清右腿上的伤可能是我和他夺刀时误伤的。这四个工人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只认识其中一个叫节某某,打架的时候他们四个人没有拉架。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文因邻里纠纷与他人发生争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清要求被告人陈某文赔偿损失的理由正当,应当支持;但对过高要求部分,不予支持。理由如下:第一,席某某系从打架开始一直在场的证人,其虽与被害人陈某清有亲戚关系,但其既证实了被害人陈某清拿杀猪刀的事实,又证实了被告人陈某文拿匕首的事实,对现场打架情况描述比较详细,结合被害人陈某清的陈述和证人陈某利的证言,能证实陈某清腿部的伤系陈某文用匕首扎伤,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陈某清腿部的伤不是陈某文造成的”的意见不予采纳。第二,对于鉴定意见,鉴定机构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和《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相关规定对被害人陈某清腿部伤情进行了鉴定,均认定其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在侦查阶段所做鉴定的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有法定资质,未发现鉴定结论存在违法情况,因此其鉴定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对于被告人提出的“鉴定意见书违反《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基本鉴定原则,是无效证据”的意见没有合理依据,不予采信。第三,2014年4月21日泌阳县中医院会诊记录、2014年5月28日陈某清受伤案会诊记录显示:陈某清右股部创口在临床手术处理过程中进行的扩创情况符合临床常规处理方法。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泌阳县人民医院为彻底清创及探查、缝合断裂肌腱,需适当延长创口,扩创手术符合临床治疗需要,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也是具有法定资质的,对其鉴定意见应当采信。根据现有证据,没有证据显示泌阳县人民医院对陈某清腿部伤口的扩创是不适当的或者恶意的。第四,被告人陈某文及其父亲陈某家因邻里纠纷与被害人陈某清发生争执,进而发生互相殴打,被告人陈某文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现有证据证实被害人在打架过程中先持杀猪刀,且将被告人及其父亲砍伤,在该案中具有有明显过错;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但被告人不认罪,也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上述情节量刑时均应当予以考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二、被告人陈某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二万一千五百五十三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九建代理审判员 李国令代理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