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与夏梅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夏梅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13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富杰,主任。被执行人夏梅芸,女,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执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与夏梅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夏梅芸下落不明,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5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世平审判员 邱建忠审判员 朱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