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确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吕俊男、蒋霜月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俊,蒋霜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确字第8号申请人吕俊男申请人蒋霜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吕俊男、蒋霜月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有效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吕俊男、蒋霜月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20日经江源区石人镇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蒋霜月于2015年5月21日偿还吕俊男人民币3万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红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长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