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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汪某与傅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傅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1144号原告:汪某,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刘江,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某,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汪某诉被告傅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先由审判员李振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振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莎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