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三民二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山市亿达纸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恒福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亿达纸业有限公司,中山市恒福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三民二初字第245号原告:中山市亿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黄仁波。委托代理人:王开军、陈伟俊,分别系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被告:中山市恒福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陈阜富。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亿达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恒福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亿达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亿达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9元,减半收取280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合共60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可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