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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二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铜陵市盛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雄鹰物贸有限公司、铜陵飞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盛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雄鹰物贸有限公司,铜陵飞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徐小燕,钱忠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二初字第00193号原告:铜陵市盛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登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查锐,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古楠,该公司副经理。被告:铜陵雄鹰物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凌。被告:铜陵飞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家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光胜,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小燕。被告:钱忠。委托代理人:鲍克群,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雅静,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盛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铜陵雄鹰物贸有限公司、铜陵飞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徐小燕、钱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丁爱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