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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祥云县兴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李世文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祥云县兴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李世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祥云县兴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存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华。被执行人李世文,男性,27岁,农林牧渔劳动者,初中毕业。申请执行人祥云县兴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李世文侵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祥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4)祥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寇文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