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兴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沈巧云与贾成豹、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兴民初字第134号原告沈巧云,居民,委托代理人秦建国,江苏腾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成豹,驾驶员。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99号长江贸易大厦20F。负责人杨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翁柏、陈卫鑫,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员工。原告沈巧云与被告贾成豹、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巧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沈巧云负担。审 判 长 杨建彬代理审判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海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