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刑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清修故意杀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修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刑初字第0000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清修,男,汉族,1976年10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小学一年级文化,建筑工,户籍地安徽省望江县,住址同上。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望江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同年8月17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望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望江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陶安平,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清修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清修及其辩护人陶安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清修经人介绍招亲到被害人杨某某家做上门女婿。刘清修与被害人杨某结婚后两人感情平淡。由于刘清修性格内向、多疑,总感觉杨某某父女对其不好,并要害死他,心生怨恨。2014年8月10日凌晨1时左右,刘清修起床解小便时,自认为杨某某手里拿着工具站在东边卧室门口。刘清修回到西边卧室后,觉得杨某某想要杀害他,遂产生了杀死被害人的想法,于是用手将睡在身边的杨某掐死。刘清修一边掐一边责骂,杨某某闻声拿着砍柴刀赶到客厅。这时刘清修听到杨某某的脚步声立即就从卧室跑到了客厅,杨某某持刀上前砍了刘清修一刀,后两人从客厅追打至东边卧室,再从东边卧室追打到客厅。在客厅,刘清修用手紧紧扼住杨某某的颈部致其倒地,夺下杨某某手中的刀后朝着杨某某的头部猛砍。刘清修看见杨某某挣扎着要站起来,又勒住杨某某的颈部,将其头往墙上撞击,致杨某某再次倒地,接着拿刀连续朝着杨某某的头部砍击,当场将杨某某砍死。经望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死者杨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多次砍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死者杨某系被他人用手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另查明,被告人刘清修作案后想到停放在家中厨房内的向其哥哥刘某某借的摩托车需要归还,便骑上摩托车至刘某某家门口将车停放,并将摩托车钥匙丢进刘某某家院内。返回家中后先用毛巾擦拭了客厅地上的血迹,然后坐在东边卧室木质沙发上抽烟,接着给胡某某和方某打了电话,随后靠在沙发上睡着,至被人发现送往望江县人民医院救治。经安徽绿苑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清修患有偏执性精神病,评定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户籍证明、通联记录等书证,作案工具木柄铁质砍柴刀等物证,证人杨某元、方某某、姚某某、杨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清修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清修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安徽绿苑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清修患有偏执性精神病,评定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刘清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杀人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罪名没有异议,认为本案因婚姻家庭纠纷引起,与一般的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在量刑时应酌情从宽处罚;刘清修案发后未离开犯罪现场,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应认定为自首;刘清修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清修经人介绍到被害人杨某某家做上门女婿,与被害人杨某婚后感情平淡。由于刘清修性格内向,总是怀疑杨某某、杨某父女要害死他,便心生怨恨。2014年8月10日凌晨1时左右,刘清修起床解小便时,自认为杨某某手里拿着工具站在东边卧室门口。回到西边卧室后,刘清修觉得杨某某想要杀害他,遂产生了杀死被害人的想法,于是用手掐睡在身边的杨某颈部致其死亡。刘清修一边掐一边责骂,杨某某闻声拿着砍柴刀赶到客厅。这时刘清修听到杨某某的脚步声立即从卧室跑到客厅,杨某某持刀上前砍刘清修,后两人从客厅追打至东边卧室,再从东边卧室追打至客厅。在客厅,刘清修用手扼住杨某某的颈部致其倒地,夺下杨某某手中的刀后朝其头部砍。后杨某某挣扎着要站起来,刘清修又勒住杨某某的颈部将其头往墙上撞击,致杨某某再次倒地,接着拿刀朝杨某某的头部连续砍击致其死亡。经望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杨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多次砍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杨某系被他人用手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清修将向其哥哥刘某某借的摩托车骑至刘某某家门口停放,并将车钥匙丢进刘某某家院内。返回家中后用毛巾擦拭了客厅地上的血迹,然后坐在东边卧室沙发上抽烟,并分别给胡某某(又名胡某某)和方某打了电话,随后靠在沙发上睡着,至被人发现送往望江县人民医院救治。经安徽绿苑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清修患有偏执性精神病,评定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望江县公安局110接处警日报、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8月10日6时46分,望江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望江县杨某元报警,称其弟弟杨某某、侄女杨某在家中被杀、侄女婿刘清修受伤。该局出警至发案现场望江县杨某某家中进行查证,发现杨某某、杨某在家中死亡,刘清修已被送往医院急救。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安徽省望江县杨某某家,门、窗处于完好状态。在客厅地面上发现一具男尸,头朝西南方向,脚朝东北方向;在客厅东边的东侧卧室发现一具女尸,头朝东南方向,脚朝西北方向。在现场发现、提取痕迹物证共计68处:其中在客厅地面上发现一只粘有疑似血迹的毛巾,在距东墙0.7米距北墙4.9米处地面上发现一把带有木柄和可疑红色物质的柴刀;在客厅东边的东侧卧室发现五颗烟头、一只红色“黄山”牌香烟盒和一只红色打火机,一条带有可疑红色斑迹的毛巾和一只可疑无色透明的塑料杯,在东南墙角的冰箱顶部塑料盒子内发现有一张安庆市立医院诊断病历书。在位于望江县的水泥路进行勘验,现场共发现、提取血迹五处。3.刘清修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作案现场位于望江县,案发时刘清修在西边卧室掐住杨某的脖子致其死亡;在客厅将杨某某的头往西边卧室的墙上撞,准备扒倒电瓶车压住杨某某,却将车垫搬下来,并捏住杨某某的脖子用刀朝杨某某头部砍击致其到地;从厨房推出向其哥哥借的摩托车,骑到其哥哥家院子门口停放;返回家后,先后给胡某某和方某打了电话。随后躺在东边卧室沙发上直到120将其送到医院。4.人身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在案发后对刘清修进行人身检查,扣押刘清修所穿内裤(平角、蓝色有白色圆点、有血迹)。并对刘清修的口腔试子、指甲、内裤、面部、胸部、双手、手臂、大腿、双脚上面的血迹进行提取。5.鉴定意见。(1)望江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望公(刑技)鉴(尸)字(2014)2、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尸检照片证实:死者杨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多次砍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死者杨某系被他人用手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2)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安公(刑技)鉴(理化)字(2014)133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所送的死者杨某、杨某某的胃组织检材中均未检出甲胺磷、敌敌畏、毒鼠强、巴比妥等成分。(3)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120147号、120148号病理检验报告书及附图证实:经对杨某某的全脑、左右肺、心脏及各房室瓣、血管、肝脏、脾脏、胰脏、双肾进行病理诊断:大脑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水肿;肺淤血、水肿,肺气肿;冠状动脉粥样硬化I-II级;肝脂肪变,并多脏器淤血。经对杨某的全脑、左右肺、心脏及各房室瓣、血管、肝脏、脾脏、胰脏、双肾进行病理诊断:急性肺淤血、水肿,肺水肿;喉粘膜慢性炎,并肌间出血;脑水肿;慢性淋巴细胞性甲状腺炎;肝、脾、肾淤血。(4)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安公(刑技)鉴(DNA)字(2014)649号DNA鉴定书证实:①所送检的现场一11、12、13、19、20、21、23、25、26、27、48、55号位置提取的可疑血迹拭子、提取的刀刃中段可疑血迹1、死者杨某某右手臂可疑血迹、刘清修左大腿可疑血迹、刘清修所穿的内裤可疑血迹均检出人血,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上述血迹均为杨某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②所送检的死者杨某颈前正中处拭子、左颈部拭子、右颈部拭子、口周拭子检出的DNA,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上述血迹均为杨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③所送检的杨某所穿的内裤裆部可疑斑迹剪片人精斑检验出阴性反应,经差异裂解法分离后的沉淀检验出的DNA,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为杨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④所送检的现场一3、4、5、6、8、9、10、16、17、22、24、29、31、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7、51、52、53、54、56、58、59、60号位置提取的可疑血迹、现场32号位置提取的烟蒂(32-3)上可疑血迹、现场33号位置提取的毛巾可疑血迹、关联现场1、2、3、5号位置提取的可疑血迹、现场三1、3号位置提取的钥匙上可疑血迹、死者杨某左手上、左前臂提取的可疑血迹、刘清修面部、胸部、左手掌、左手背、右手掌、右手背、左前臂、右前臂、右大腿、右脚背的可疑血迹、死者杨某某所穿的内裤可疑血迹、现场一66号位置提取的遥控器上可疑血迹均检出人血,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上述血迹均为刘清修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⑤所送检的现场一32号位置提取的烟蒂(32-1)(32-2)(32-3)(32-4)(32-5)、死者杨某左手指指甲2、左手指指甲3、左手指指甲5末端拭子均检出NDA,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均为刘清修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即个体所留。⑥所送检的现场一15号位置提取的可疑血迹、现场一23号位置提取的刀刀刃前段可疑血迹、中段可疑血迹2、后段可疑血迹、现场一29号位置提取的拖鞋左鞋鞋面上可疑血迹、死者杨某某左手臂可疑血迹、刘清修左小腿可疑血迹检出人血,NDA均检出混合分型,均可由杨某某和刘清修的DNA混合形成。⑦所送检的死者杨某某左手指甲2、右手指甲2、右手指甲3、右手指甲5末端拭子、杨某某左手掌拭子、右手掌拭子、刘清修左手小指指甲末端拭子均检出混合NDA分型,均可由杨某某和刘清修的DNA混合形成。⑧所送检的现场三2号位置提取的可疑血迹、刘清修右小腿、左脚背可疑血迹均检出人血,NDA均检出混合分型,均不排除包含死者杨某某和刘清修的DNA分型。⑨所送检的死者杨某某右手指甲1、右手指甲4末端拭子、杨某某颈部拭子均检出混合NDA分型,均不排除包含杨某某和刘清修的DNA分型。⑩所送检的死者杨某左手掌拭子检出混合DNA分型,不排除包含杨某和刘清修的DNA分型。?所送检的死者杨某左乳房拭子检出混合DNA分型,可以由杨某和刘清修的DNA混合形成。(5)望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望公(刑)鉴(痕)字(2014)08号手印鉴定书证实:案发现场一楼客厅电瓶车踏板上方西侧通过紫外光照相提取的血手印痕迹一枚与刘清修的十指指纹比对,现场提取的手印系刘清修左手环指所留。(6)望江县公安局望公(刑)鉴聘字(2014)16号鉴定聘请书、安徽绿苑司法鉴定所皖绿司鉴所(2014)司鉴字第3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受望江县公安局聘请,安徽绿苑司法鉴定所对刘清修做出有无精神病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诊断为偏执性精神病,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该份鉴定意见已依法送达给刘清修及被害人亲属。(7)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证实上述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具有鉴定资质。6.证人证言。(1)杨某元(系杨某某的哥哥)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0日早上6点多,我得知弟弟杨某某家出事就打了110报警。随后我进入客厅后,看到杨某某趴在堂屋的地面下,头朝大门,脸朝下,全身都是血。进入客厅左侧房间,发现我侄女儿杨某横躺在床上。后望江县医院救护车来了,医生在屋里检查后把我侄女婿刘清修接走了。同时证实前一天傍晚时,杨某某来家门口聊了一会,后被刘清修喊回去吃饭。(2)方某某(系杨某某的母亲)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0日早上5点多,我到儿子杨某某家喊开门,但是杨某某一直没答应,喊孙女杨某也没答应。我就喊曾孙杨某海开门,我眼睛不好,进屋后只看到有一个人躺在地上,就走到旁边摸了一下没有反应,我就开始哭,住在隔壁的妹妹方某香听到后就跑过来,后来120和公安都来了。(3)杨某海(系杨某某的外孙、杨某与刘清修的儿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9日下午妈妈(杨某)下班回家,吃完饭洗完澡后,我就和妈妈到房间里睡着了。不知道什么时候,听到房间外爹爹(杨某某)和爸爸(刘清修)在吵架,而且声音很大,我就喊妈妈但她没有反应,眼睛开着没有理我,我就又躺下睡着了。第二天早上老太(方某某)喊我开门,我起来后发现爹爹躺在客厅地上,头朝客厅大门,地上、身上都是血,还看到旁边地上有一把刀。我走到旁边喊了一声,爹爹没有理我。后来还看见爸爸躺在爹爹房间的沙发上,脸上有伤口,身上也有血。我打开大门,老太进来看到爹爹后就哭了。并且证实客厅大门没有反锁。(4)方某香(系方某某的妹妹)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0日早上,我听到大姐方某某哭声,就到隔壁杨某某家门口,方某某用手指了一下杨某某家客厅,我看到杨某某躺在客厅里,地上都是血。进屋后发现刘清修躺在房间沙发上,也跟死了一样,我就跑到门外喊人。同时还证实杨某与刘清修没有什么特别大的矛盾,也没有看到他们有大的争吵。杨某某性格随和,在村里从没跟人吵过架。刘清修性格内向话不多,人比较老实。(5)姚某某(系望江县人)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0日早上6点多,我听到王某某在屋后喊叫,就出门走到杨某某家门口时,看见杨某某躺在地上,身上有好多血,杨某某的母亲在左边房间哭。我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这时杨某元也赶来了,我叫杨某元打110报警。后医生来了,检查过后说杨某某和杨某都已经死亡,刘清修还有气。我们几个人就把刘清修送上救护车,医生将刘清修带走。(6)王某某(系杨某某的嫂子)的证言证实:杨某某家在我家正前方,2014年8月10日早上6点左右,方某香到我家说杨某某躺在家里,地上还有血。我过去后,隔壁邻居叫我不要进去,不要破坏现场。我就没有往里面走了,看见杨某某趴在地上,头朝大门方向,尸体周围有许多血迹。在进门右边房间的窗户里,看到杨某某的女婿小刘躺在木沙发上。(7)证人高某某(系望江县雷池乡三河村委会书记)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0日早上6时57分,望江县公安局雷池派出所所长徐某打电话问是否知道村部旁边有人被杀的事情,我就打电话给杨某元,杨某元说他弟弟家有人被杀。我给徐某回了电话,随后和雷池乡乡长王某海、村妇联主任何某某三人赶到现场。我们要求门口的人不要进屋,以免破坏现场。120救护车到现场后,我安排杨某某的表弟姚某某陪医生进房间。我看见杨某某趴在客厅的地上,头朝大门,脚朝里屋,地上都是血。我还用手拉开杨某某家进门靠右手边房间窗户的窗帘,看见木沙发上躺着一个浑身是血的人,后听说是杨某某的女婿刘清修。听姚某某说杨某死在进门靠左边的房间,脖子上有指印。我还用手机对刘清修躺的房间,杨某某趴的客厅拍了照(附望江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高某某提交的照片八张)。(8)齐某某、江某某、刘某学、彭某某、黄某(均系望江县人)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0日早上,知道杨某某家出事了,看见或听说杨某某和他的大女儿杨某在家里死了,杨某某的女婿刘清修受伤被120救护车送往医院。(9)李某某、阮某某(系望江县医院医护人员)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0日早上7时左右,二人赶到案发现场。经检查,客厅中间地上那个人已死亡,左边房间床上那个女性也已属于死亡状态。右边房间有一男性躺在靠门边的木沙发上,经检查有生命体征,随即带回医院抢救。(10)杨某甲(系杨某某的小女儿、杨某的妹妹)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0日接电话得知姐夫刘清修把爸爸和姐姐杀死了。赶回家后,亲戚怕我难过不让我进屋,把我拉走了。刘清修性格内向,不愿意与人交流,做事有点极端。结婚后对我爸爸和姐姐都还好,相处很平淡。刘清修曾经与我姐姐发生争执自杀过几次,还到医院做检查,医生说没什么事,就开点药给他吃。近段时没听他们讲过发生矛盾或不开心的事。(11)杨某乙、杨某云、吴某某(均系杨某某、杨某的亲属)的证言证实:刘清修与杨某某、杨某的关系看上去还好,刘清修话不多,比较内向,做事比较勤恳,也没见过他们家吵过架。(12)夏某某、陈某某、严某某、陈某娟、汪某某(均系杨某同事或同学)的证言证实:杨某性格内向,曾听说过杨某一开始不想和现在老公结婚,并且想离婚,但因为孩子大了,也就算了。(13)刘某(系刘清修的姐姐)的证言证实:刘清修精神有问题,曾经自杀过。还去医院看过,医生诊断结果是他有抑郁症并给他开药吃,他还跟我说长期睡不着觉。(14)杨某丙(系刘清修的嫂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0日6时50分至7时之间,听母亲胡某珍讲杨某某家出事了,我就打电话给丈夫刘某某。我和母亲回来路过家门口时,将停放在门口的摩托车推到家里。并且证实刘清修平时的状态不是很好,老是说有人追杀谋害他,还要自杀。刘某某还带他去安庆医院的精神病科看过,听说得了精神分裂症。(15)刘某某(系刘清修的哥哥)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0日早上7点多钟,妻子杨某丙打电话给我,说我弟媳和弟弟岳父被人杀了,弟弟还在抢救。同时还证实刘清修性格内向、固执,听家里人谈过弟弟与弟媳及他岳父之间的事,弟弟曾几次自杀,都是因为家庭关系处不好造成的。前几个月他在安庆要跳楼,我带他到安庆医院检查,医生说是抑郁症。(16)杨某长、胡某珍(系刘某某的岳父岳母)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份的一天,刘清修在家喝农药自杀,是两人和胡某某一起将刘清修送到望江县医院,刘清修说是喝了农药。同时还证实2014年8月10日清晨看见院子大门外停着一辆摩托车,后听女儿杨某丙说摩托车是自家的,就把摩托车推回家放在杂物棚里。(17)华某某(系安庆市迎江区大南门派出所民警)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6日5时40分左右,一名叫刘清修的男子坐在圣救主教堂的楼顶,情绪比较激动,我联系了消防队员到现场进行施救,后又联系了跳楼人员的工友对其劝说。8时30分左右,刘清修从楼顶爬了下来。我们对刘清修做了笔录,他说有几十个人带了枪追杀他,为了躲避才跑到楼顶。(18)何某霞(系安庆市立医院医生)的证言证实:刘清修2014年5月28日在安庆市立医院门诊账户扣费清单是我开出的,开了一个精神科A类量表测查和一份酸枣仁合剂。(19)方某(系望江县人)的证言证实:我承包一些维修工程,刘清修从2014年4月份开始跟我干活,他很老实话很少,干活愿意吃苦,平时和我们工友相处的不错。并且证实2014年5月的一天晚上,刘清修说有很多人拿枪要杀他,跑到教堂楼顶上去要跳楼,我和派出所的民警一起劝说刘清修,后刘清修自己爬下来。后来刘某某带着刘清修找到我,说带刘清修到安庆市立医院检查,有一点抑郁症,我说好了再过来。2014年6月份以后刘清修一直都在我这里干活,8月9日我们是16:55分到高士镇的,然后刘清修骑摩托车回家。8月10日凌晨1时54分,刘清修打电话给我说他不干了,想将干活的工钱结账,我答应了。(20)胡某某(又名胡某某,系望江县人)的证言证实:一个多月前晚上10点多,刘清修喝农药自杀,我陪杨某长、胡某珍一起送刘清修到望江医院抢救。刘清修说他和老婆关系不好,而且他老丈人也瞧不起他。同时还证实2014年8月10日凌晨2时左右,刘清修打来电话说帮他买一套军服和一副棺材,还说钱到方老板(方某)那里去拿。(21)孙某某(系胡某某的妻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0日凌晨,丈夫胡某某接到本村小刘的电话。我听胡某某说,小刘叫帮忙买一套军装和一副棺材,钱找方老板要。(22)王某平(系望江县雷池乡杨长村人)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0日早上,听人说雷池乡有个人把岳父和老婆都杀了。到工地后我就问工友胡某某可知道这事,胡某某就说坏事了,昨天晚上那个人打电话要他帮忙买衣服和棺材。(23)吴某旺(系望江县人)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0日早上8时左右,王某平问胡某某是否知道一个上门女婿把老丈人和老婆杀死了,胡某某就说不得了,那个上门女婿昨天晚上打过他电话,叫他到方老板那里拿钱帮忙买一套军服和一副棺材。7.辨认笔录及照片。(1)刘清修对胡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刘清修对十二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其中4号就是其在笔录中所说的胡某某。(2)刘清修对作案工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刘清修对作案工具砍柴刀进行辨认,指出其中4号就是其砍击杨某某的刀。8.书证。(1)望江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对案发现场发现的安庆市立医院诊断病历一本和汉密顿抑郁量表、焦虑量表一张予以提取。证实刘清修于2014年5月28日就诊于安庆市立医院,诊断为睡眠障碍,可能患有抑郁症。(2)被害人杨某工作单位申洲针织有限公司出具的杨某在2014年8月1日至9日的考勤表,证明杨某2014年8月9日6时30分上班,17时32分下班。(3)望江县移动公司出具的手机通话记录单,证明手机号1520981****(刘清修)最后两个主叫电话是2014年8月10日01:46和01:52,对方号码分别是147900530686(胡某某)、1826972****(方某)。(4)望江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刘清修住院病历及出院记录,证明刘清修在2014年4月21日因口服农药中毒入院,予以洗胃等对症治疗,4月22日自动出院。(5)望江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证明2014年8月10日望江县人民医院对刘清修医治情况。(6)公安机关出具的刘清修、杨某某、杨某的户籍证明,证实上述三人出生年月等身份情况。(7)公安机关出具的刘清修归案经过,证实2014年8月10日接到报警后,指令侦查员马某、朱某某到望江县人民医院对刘清修进行控制(因伤指定监视居住)。9.物证砍柴刀一把,在庭审中经刘清修辨认,确认系其作案时所用工具。10.被告人刘清修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4年8月9日大约18点左右,我从安庆做事回到家里,吃了晚饭大约21时左右我就上床睡觉,杨某还在我老丈人房间说话,大约22时才回房间,对我说明天还要加班,之后就对我爱理不理的样子,我们就都睡觉了。大约到凌晨一两点钟的样子我睡醒起床小便,走出房间的时候发现老丈人还没睡,站在房间门口手里好像还拿着一个什么东西。我回到自己的房间后,感觉老丈人要杀我,所以就想先把杨某掐死,我坐到她旁边,一只手按住一只手掐住她的颈部,大约掐了四五分钟左右的时间。这时杨某某跑过来,我就往外跑,杨某某拿砍柴刀砍我。在客厅时我们抱在一起,我夺下他的刀,将他砍倒在地上。之后我喝了点水,准备在杨某某房间的木沙发上睡觉,这时想到我还向哥哥借了摩托车没还,就将摩托车骑到哥哥家大门口停放,车钥匙扔到他家院子里,之后走回家中。到家后给方某和胡某某各打了一个电话,我告诉胡某某我把老丈人和老婆杀了,请他给我买副棺材和一套军装,告诉方某把我的工资结了,钱给胡某某。随后就在木沙发上睡着了,直到早晨120救护车将我送到医院。并且还供述:我与杨某的夫妻关系一直不好,与老丈人杨某某的关系也不好,杨某某一直不喜欢我,嫌弃我是作瓦工丢他的面子,想找个好一点、有钱的女婿,我怀疑他们想联合起来害我。今年四五月份的一天,因为我老婆和老丈人每天对我拉着脸,我就在家喝农药准备自杀但没有成功,我婶婶(胡某珍)和胡某某将我送到县医院治疗。大约一个多月前,我在安庆一个教堂里面做事,一天晚上感觉有人要追杀我,就跑到教堂的楼顶上准备往下跳,后来方某他们把我喊下来。上述刘清修的供述及庭审辨认记录与前述证据在作案时间、地点、手段等情节均能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1.视听资料。(1)2014年5月26日刘清修跳楼现场录像视频(光盘一张)。(2)讯问刘清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十张)、指认现场视频(光盘二张)、辨认物证刀视频(光盘一张)。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刘清修的辩护人提出刘清修案发后未离开犯罪现场,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刘清修虽未离开作案现场,但其没有向相关单位投案或电话报警,其到案不具有主动性,依法不构成自首。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清修因婚姻家庭矛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清修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刘清修患有偏执性精神病,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故意杀人的事实,自愿认罪。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扣押的刘清修作案工具木柄铁质砍柴刀一把,应当予以没收。根据刘清修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清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木柄铁质砍柴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热烈审 判 员 张 跃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於笑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十八条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