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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何龙海与古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龙海,古兆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40号原告何龙海,农民。被告古兆林,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龙海诉被告古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龙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龙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龙海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丽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