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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法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吴道康与汤良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道康,汤良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法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吴道康,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农民。被执行人汤良金,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吴道康申请执行汤良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汤良金已交纳案款20000元,余款33609元由其子汤怀担保并限期于2015年7月3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吴道康由此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仁怀市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28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温良审判员  陈 兴审判员  李彬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