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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特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大渡口区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马丽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马丽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特字第00010号申请人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负责人黎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戈,重庆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马丽,女,1979年9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2015年2月23日,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马丽所有的分别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路1号7幢1-4、1-5、1-6、1-7、1-8、1-9、1-10、1-11、1-26、1-27、1-29、1-30、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等21处商业用房并就所得的价款在债权范围内(其中借款本金699.730556万元,利息以本金699.73055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1日起以年利率16.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优先受偿。本院查明:2013年12月11日,重庆万朋商贸有限公司(甲方)与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7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12月10日,利率为年利率6%,甲方每月支付利息一次,每月20日未付息日;用款计划以甲方提交的《提款申请书》为准;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还本,甲方提前还款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提前还款的金额首先用来偿还最后到期的贷款,按照倒序还款…马丽、杨兴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马丽提供抵押担保,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甲方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30日内向乙方提出申请,并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如甲方未按约定期限还款且未就展期事宜与乙方达成协议,乙方有权就贷款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甲方完全清偿本息为止…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借款利率的150%...甲方同意,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的任何款项,可由乙方从甲方开立在哈尔滨银行各机构的账户上直接扣划;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甲方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除此双方还就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当日重庆万朋商贸有限公司和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均在合同上盖章,重庆万朋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丽在合同上签字。当日,马丽、杨万兴(马丽的丈夫)(甲方)又与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重庆万朋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本金金额700万元;甲方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债务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保险费及其他未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费用,以及乙方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受其效力的影响;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利息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利息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甲方承诺对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执行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主债务的20%,如果由于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甲方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除此双方还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和马丽、杨兴万分别在保证合同上盖章、签字。2013年12月11日,马丽(甲方)与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再次签订《抵押合同》,约定:甲方以其所有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路1号7幢1-4、1-5、1-6、1-7、1-8、1-9、1-10、1-11、1-26、1-27、1-29、1-30、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等21处商业用房为重庆万朋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作抵押担保;甲方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债务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保险费及其他未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费用,以及乙方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甲方应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抵押财产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于抵押财产,甲方有义务在签署本合同之后立即协同乙方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当日内将下列抵押财产的物权证书文件交乙方保管:(一)、房地产权证。(二)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在以下情形中,乙方有权乙方处分抵押财产以实现抵押权:(一)债务人违约;(二)发生主合同项下乙方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情形的;(三)甲方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的;约定实现抵押权时,可以与甲方需要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甲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主债权的20%,如果由于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甲方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一)违反本合同第九、十、十一、十二条约定的;(二)甲方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三)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抵押无效;(四)甲方以任何方式妨碍乙方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五)甲方拒绝或者拖延协助乙方续办抵押登记,致使抵押合同的主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前失效;(六)由甲方占管的抵押财产毁损、灭失,而该抵押财产的保险未落实或因任何原因保险公司拒绝赔付。除此双方还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和马丽分别在保证合同上盖章、签字。同时马丽还在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清单上签字。当日,马丽的丈夫杨万兴向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写出财产共有人声明,同意马丽以上述财产为重庆万朋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2013年12月16日,马丽将其所有的分别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路1号7幢1-4(证号:205房地证2013字第25604号)、1-5(证号:205房地证2013字第25595号)、1-6(证号:205房地证2013字第25602号)、1-7(证号:205房地证2013字第25603号)、1-8(证号:205房地证2013字第25593号)、1-9(证号:205房地证2013字第25620号)、1-10(证号:205房地证2013字第25624号)、1-11(证号:205房地证2013字第25614号)、1-26(证号:205房地证2013字第25599号)、1-27(证号:205房地证2013字第25601号)、1-29(证号:205房地证2013字第25626号)、1-30(证号:205房地证2013字第25615号)、1-32(证号:205房地证2013字第25627号)、1-33(证号:205房地证2013字第25606号)、1-34(证号:205房地证2013字第25611号)、1-35(证号:205房地证2013字第25628号)、1-36(证号:205房地证2013字第25609号)、1-37(证号:205房地证2013字第25608号)、1-38(证号:205房地证2013字第25592号)、1-39(证号:205房地证2013字第25623号)、1-40(证号:205房地证2013字第25621号)等21间商业用房到重庆市永川区国有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证号:205房地证(押)2013字第13179号)。2013年12月19日,重庆万朋商贸有限公司和马丽分别在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借款凭证上盖章。当日,重庆万朋商贸有限公司向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提款申请书,要求将借款700万元支付到重庆福厚物质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沙坪坝证号营业部开户的50001053600050232759账户上。2013年12月19日,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亦按重庆万朋商贸有限公司的提款申请的要求将借款700万元转账到重庆福厚物质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沙坪坝证号营业部50001053600050232759账户上。重庆万朋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后归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并结息至2015年2月20日,截止2015年2月20日,重庆万朋商贸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699.730556万元及2015年2月21日后的利息(含罚息、违约金等)未付。经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多次催收未果。审查中,马丽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承诺书》、《财产共有人声明》、《承租人声明》、《抵押登记证书》、《提款申请书》、《支付委托书》、《借款凭证》、《转款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并对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的借款本金、利息计算方式及担保范围无异议,对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后就所得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申请亦无异议。本院认为,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后就所得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马丽所有的分别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路1号7幢1-4(证号:205房地证2013字第25604号)、1-5(证号:205房地证2013字第25595号)、1-6(证号:205房地证2013字第25602号)、1-7(证号:205房地证2013字第25603号)、1-8(证号:205房地证2013字第25593号)、1-9(证号:205房地证2013字第25620号)、1-10(证号:205房地证2013字第25624号)、1-11(证号:205房地证2013字第25614号)、1-26(证号:205房地证2013字第25599号)、1-27(证号:205房地证2013字第25601号)、1-29(证号:205房地证2013字第25626号)、1-30(证号:205房地证2013字第25615号)、1-32(证号:205房地证2013字第25627号)、1-33(证号:205房地证2013字第25606号)、1-34(证号:205房地证2013字第25611号)、1-35(证号:205房地证2013字第25628号)、1-36(证号:205房地证2013字第25609号)、1-37(证号:205房地证2013字第25608号)、1-38(证号:205房地证2013字第25592号)、1-39(证号:205房地证2013字第25623号)、1-40(证号:205房地证2013字第25621号)等21间商业用房并就所得的价款在债权范围内(借款本金699.730556万元,利息以本金699.73055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1日起以年利率16.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优先受偿。申请费80元,由被申请人马丽负担(此款申请人已预交,被申请人马丽已在2015年5月20日支付申请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员  周文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冬梅 关注公众号“”